为有用改进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削减非路途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践,
本布告所指的非路途移动机械为:安装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送工业设备,绵亘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资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配备、机场地勘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路途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规则加装或许替换契合规范要求的污染操控设备,未到达国家第三阶段排放规范的,以及尾气排放不合格的在用非路途移动机械。
(一)新乡市中心城区,制止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详细规模详见新乡市疆土空间总体设计(2021—2035年)。
(二)新乡市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等,制止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
(三)长垣市、卫辉市、辉县市、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平原示范区应当参照本布告划定本辖区的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禁用区规模。
(一)制止运用区域内,制止运用高排放的非路途移动机械。工程投标和施工、生产中,鼓舞选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工程机械。
(二)制止运用区域内,一切在用非路途移动机械应依据相关要求编码挂号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陈述。
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禁用区的布告》(新政文〔2022〕7号)即行废止。